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结全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条 区环保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区环境监察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并负责对区环境监察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和对该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区环境监察大队的处罚案件进行检查的频次每次每季不少于一次,区环境监察大队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条 区环境监察大队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审提出立案申请。法规科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报分管局长批示。
第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承办调查取证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四条 承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必须向当事人或都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
(二)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调查人、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行现场进行调查呼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区环境监测站应当在采集污染物样品之日起7日内出具环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规科审查。
第七条 局法规科对案件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不回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不回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八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九条 审查终结,对拟作出罚贰万元以下(含壹万元)的案件,报分管局长批示。对拟作出贰万元以上的案件,报局长批示并召开局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证的权利。需听证的案件由局固废科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由区环境监察大队室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回证关存档。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 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铁皮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十七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